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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《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》

    发布时间:2016-12-20       点击:938

    第五条 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;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,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。

    第六条 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。其主要职责是:

    (一)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《防火灾全责任书》;

    (二)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,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;

    (三)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,整改火险隐患,制定紧急疏散方案;

    (四)组建专职、义务消防队,制定灭火预案,开展灭火演练;

    (五)负责市场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;

    (六)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,保护火灾现场。

    第七条 各类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。下列集贸市场,应当配备专职防火人员:

    (一)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资市场;

    (二)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;

    (三)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地下集贸市场。

    规模小于上述市场的其他集贸市场,可设兼职防火人员,有条件的可设专职防火人员。

    第八条 下列日用工业品市场及综合集贸市场,应当建立不拘形式的专职消防队。一时难于具备条件的,应当采取临时有效应急措施。

    (一)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;

    (二)占有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40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;

    (三)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地下市场。

    第九条 集贸市场内应当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。

    第十条 集贸市场内的各类人员,应当接受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,各摊位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、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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