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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、按照《施工合作协议》对质量、工期、安全等进行监管外,公司对挂靠单位(人)实行质量、安全、工期、欠款等风险保证金制度。施工合作协议签订时,挂靠单位(人)需用现金向公司交付工程造价5%的风险抵押金,挂靠单位(人)未能全面履行合同或中途悔约,抵押金全部扣除,抵押金不足的从工程款中扣除。 风险保证金在竣工结算后,挂靠单位(人)无违约行为且提供全部项目归档资料,公司无息退还给挂靠单位(人)。
(二)、公司收取挂靠单位(人)的资质使用及管理费为工程造价的4%
(三)、挂靠单位在依法缴纳税金和按协议约定及时上交管理费、工程发票的前提下,所发生的一切费用(包括土建配合费等)均由挂靠单位(人)承担。
(四)、挂靠单位(人)在公司配合下,根据合同、协议确定的原则,及时向建设单位催收工程款项,并完成竣工结算。
(五)、工程款项由建设单位先行汇入公司指定帐户,在按比例扣除管理费、税金以后,公司将余款支付给挂靠单位(人)。
(六)、缴纳税金按国家规定税率由公司代扣代交。
(七)、施工过程中所需资金(包括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所造成的资金短缺)由挂靠单位(人)自行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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